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民主化和提高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渠道。教代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三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与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学校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四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与者,教代会工作是校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工会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教职工通报。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议案;通过教代会对学校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领导和部门进行评议和监督;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正当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民主管理素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要求,维护教职工权益,做好群众工作;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校园的稳定。
第二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执委会及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规模、代表构成、名额分配、代表团划分、代表条件、选举办法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产生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组织起草工作报告和大会文件,并于会前7天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四)教代会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五)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六)拟定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
(七)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八)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向学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后,由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九)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代会报告上报北京市教育工会。
第三章 教代会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换届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每次换届时按以下办法产生教职工代表、列席人员和特邀人员:
(一)校工会提出教职工代表产生方案,和学校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执委会意见,报学校党委审定;
教职工代表产生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二)列席人员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有关领导,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的代表等;
(三)特邀人员一般是已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和有一定知名度或良好社会影响的教职工等。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与代表选举原则:
(一)教职工代表名额按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6~10%计算;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分配由校工会在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中提出;
(二)在教职工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的半数以上,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四)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0%。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五)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并由其所在代表团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一)教职工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调整到调入单位所在代表团;
(二)教职工代表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教职工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四)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行停止;
(六)教职工代表若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对该代表进行评议后,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准予撤销。
第十三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并影响工作的,应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或更换。
(一)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额和理由;
(二)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教代会执委会;
(三)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同意后,给予批复,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应加强对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校工会负责具体实施。
教职工代表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是:政策、法律知识、教代会基本知识,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专题培训、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
第四章 教代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征集办法: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发至各代表团,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3人(含)以上附议。提案也可以教代会代表团联名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校工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的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填写提案办理通知书。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二十条 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学校办公室将提案办理通知书送交业务主要承办部门;
(二)业务主要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责任人、定任务),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三)承办部门应主动和提案人进行面商,进一步听取代表的意见;
(四)承办部门按规定日期将提案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提案人,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换届时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组织、主持会议;
(三)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一)每次换届前,由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和工代会同时召开时,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学校党委审查;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三)教代会执委会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四)大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执行主席若干;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一般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六章 教代会的主要议程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教代会执委会主任主持。教代会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校长作工作报告;
(二)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秘书长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委会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六)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七)换届时,选举下届教代会执委会;通过下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八)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第七章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凡属本规程第三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条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由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第三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教代会执委会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并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设相应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由校工会统筹负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第三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进行修改或调整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主管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修改或调整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对修改或调整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征得三分之一(不含)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或调整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教代会执委会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
(三)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组织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评议、推荐或民主选举干部;
(五)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讨论、审议已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后续下属议案;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六)听取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一)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成员人数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人数的10%左右;
(二)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学校党委审批;
(三)教代会执委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四)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由教代会执委会成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五)教代会执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实行职务任职制,凡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由相应职务的人员自然替补,并提交下一次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规则:
(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教代会执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议前向秘书长请假;
(三)需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四)教代会执委会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教代会执委会成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征求代表意见,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工作;
(六)教代会执委会每次会议均需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并催办;
(七)教代会执委会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送达学校党政领导、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及各代表团团长。
第九章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下设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青年教职工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其负责人应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教师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可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副职。
第四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学校行政进行协商,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四十一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大会召开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三)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向教代会执委会建议召开教代会执委会扩大会议进行讨论、处理;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要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工作;
(五)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送达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六)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视情况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办理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每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十章 教代会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查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完好;
(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三)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四)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文书档案的建档范围
(一)涉及学校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领导讲话稿;
(二)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三)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四)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五)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六)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七)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资料;
(八)教代会执委会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九)教职工代表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检查、询问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十)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十一)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十二)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十三)与教代会有关的音像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