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民主管理、队伍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我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教代会代表和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提案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工作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提案由一名教代会正式代表作为提案人,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的正式代表附议;
(二)教代会代表团联名方式提出;
(三)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八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学校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建设、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依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提案应填写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见附件)上提交,允许另附页补充。
(四)提案人和附议人要亲笔签名;以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团体全体代表签名。
第三章 提案征集与初审
第九条 提案征集:
(一)每年教代会全体大会召开前集中征集提案;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或校工会以书面形式发布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的起始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的1个月,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原则上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条 提案的初审:
(一)各代表团团长负责收集本代表团代表的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代表提交的提案是否一事一案;提案人数是否符合第七条的规定;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部分;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
(二)各代表团团长对初审合格的提案提交到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不合规范的提案退回修改。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研究。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准予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学校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确定办理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的提案;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不符合提案征集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根据提案人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三条 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可作为共同提案人,原附议人作为共同附议人。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提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代表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提案人;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团长和主任。办理复文同时抄送提案工作委员会、学校办公室;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进行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并根据需要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提案办理结果分为三类:
A类,解决或采纳。提案办理结果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提案就学校的发展问题提出宏观性、前瞻性意见建议被采纳:
(1)提案得到学校领导重视,有针对性具体批示;
(2)提案被吸纳到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之中;
(3)提案引起承办单位重视,被列入有关专题会议或有关调研计划研究等;
(4)提案内容主要是建议有关单位工作中需重视、注意或警惕的现象,承办单位认可并表示重视相关建议。
2.提案要求解决具体问题并提出可操作性建议被采纳:
(1)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已经解决;
(2)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
(3)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提案人表示认可。
B类,列入计划拟解决。
提案所提具体问题预计从交办之日起2年左右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计划,并明确答复落实时限。
C类,留作参考。提案办理结果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提案所提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
2.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2年左右难以解决。
以上三类办理结果,承办单位要在办理复文的右上角标明。
第十六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政亟待解决、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人、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人反馈。
第六章 提案的检查、反馈和表彰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校工会负责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以一定的形式发布提案落实进度与结果,必要时也可组织代表巡视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次教代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提案落实情况在校园网上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推荐,经教代会执委会评审,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若干,并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附件: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第 届第 次 编号:
提案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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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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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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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可附页,包括情况分析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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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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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委员会 意 见 |
审查意见:□立案 □不予立案 □作为意见或建议转交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